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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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建筑材料、造价、投资策划与决策及行业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施工、造价包括装配式中低层民居领域。
2、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建设指导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二)参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编制和论证;(三)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工作,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造价控制、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提供依据;(四)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评审;(五)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创新科技引进和推
3、广的论证;(六)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七)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八)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装配式建筑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展开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三)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审核、生产基地审核
4、、示范项目审核、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四)专家委员会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该项目的论证工作。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申报,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后产生,由专家委员会向社会公示;(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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