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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意见,规范和加强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我校参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细则的通知(桂教职成【2020】6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试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材是指供我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第三条我校教材建设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
2、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我校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进行审核鉴定,并负总责。第五条教务科、教研科对全校教材的建设进行规划和评审验收。教务科、教研科是学校教材规划、出版和
3、使用的组织管理部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印刷和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第三章选用与使用第六条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一)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学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等,成员应在全校进行公示。(二)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教材管理要求,由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提出,经教研室集体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定符合专业实际的教材,报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批准。(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O第七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
4、循以下要求:(一)思想政治、历史、语文必须使用国家统编规划教材。(二)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七)原则不选用境外教材,必须选用境外教材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八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由教务科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及校长审核、备案。第四章评价与监督第九条建立教材
5、使用信息制度。各教研室应定期(每学期)征求教师、学生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意见。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科、教研科科长、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要认真分析、反馈意见,对质量较差、意见较为集中的教材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提出调整意见,连同反馈意见一并报教务科。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或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四)盗版、盗印教材。(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我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