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FBMCLI.C.5461971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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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由释义案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I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文书类型:判决书公开类型:文书公开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类型:民事二审审理程序:二审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主题:知识产权案例编号:指导案例222号发布日期:2023.12.07Z指导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
2、月15日发布)指导案例222号【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基本案情】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李某厚、颉某勇。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时缴费
3、,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认为,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员工,其离职后成为了宇某公司的股东,李某厚、颉某勇是南某水产研究所的员工。涉案专利是姜某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应该属于德某公司。德某公司曾分别于2010年、2011年就涉案专利申请权纠纷起诉南某水产研究所、宇某公司等,请求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德某公司所有。涉案专利权因未缴费而终止失效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中。故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和南某水产研究所故意未缴纳该专利年费,致使该专利权终止失效,给德某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4、共计150万元。【裁判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7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一、宇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二、驳回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宇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在变更本案案由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
5、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该规定,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仅限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专利法实行专利侵权行为法定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外,其他行为即使与专利权有关,也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登记的专利权人不是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情况下,如登记的专利权人故意不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失效而给专利技术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该损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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