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FBMCLI.C.546197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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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文书类型:判决书公开类型:文书公开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类型:民事再审审理程序:再审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发布主题:知识产权案例编号:指导案例224号发布日期:2023.12.07指导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
2、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指导案例224号【关键词】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裁判要点】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基本案情】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3、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Images”内容的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认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4、,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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