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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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怀柔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诉或检举行为。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本机关对综合执法大队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
2、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第三条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对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应立卷归档备查;所涉人员应按照保密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怀柔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科为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情况通报等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一)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二)认为本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三)认为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存在逾期未查未决案件的;(四)认为违法行为
3、涉嫌犯罪,本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移送的;(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六)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七)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八)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明确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行政执法
4、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二)无法明确投诉举报对象的;(三)无具体投诉举报事项、理由的;(四)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上级机关受理的;(七)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条投诉举报材料接收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第八条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管理科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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