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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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广东省沿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二、本标准中的拖轮艘数和功率,适用于在水文、气象、海况等正常条件下的港口作业中,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时使用拖轮的配备要求。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对拖轮配备另有要求的,或船舶进出港方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三、港口如遇恶劣天气、海况或船舶存在影响其正常操纵性能的缺陷,或航道、码头条件存在影响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安全时,或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或缺陷等特殊原因,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征得船方
2、同意提高拖轮配备标准,确定拖轮艘数和功率。船舶为提高靠离泊等作业效率或安全等级,可在本标准确定的拖轮艘数之外另行增配拖轮。配有艄(M)侧推或艄艇侧推船舶或双车型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靠离泊时可适当减配拖轮艘数。四、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拖驳、桥吊船、装载超高超限等特殊船舶和海上过驳、船舶间靠离泊、拖带、抢险、应急、救助、监护等特殊作业使用拖轮。五、对照本标准使用拖轮,应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中附录G和附录H的估算,合理核定所需拖轮的功率,根据具体情况在范围内调配拖轮数量或拖轮功率。新建港口设施尚未纳入本标准的,船舶开展靠离泊等作业使用拖轮,可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
3、及该设施的具体设计文件确定拖轮配备标准,并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发布。六、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七、如需对本标准中的各港口(港区、泊位、航道)拖轮艘数配备要求进行修改、调整,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发布。在港口实际作业中需要对本标准解释说明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商定,结果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八、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术语及说明:1、拖轮类别未指明的均为全回转型港作拖轮(ZP)O2、拖轮功率单位未指明的均为马力(HP),
4、简称“匹”,拖轮输出功率的习惯叫法(1匹=O.735KW)。3、LOA(L)为船舶总长(船长),单位:米;D为吃水,单位:米。附表Ll广州港通常条件下靠离泊作业(含系离浮筒)拖轮配备表船舶尺度(米)L80801.120120L180180L230230L270270L390390LDllDNll拖轮数量(艘)01222333功率要求其中一艘不低于3000HP不低于3000HP/艘不低于4000HP/艘其中两艘不低于4000HP/艘其中两艘不低于4000HP/艘其中两艘不低于5000HP/艘附表1.2广州港通常条件下顶流锚泊作业拖轮配备表水域及船舶尺度(米)马友石至虎门大桥之间水域虎门大桥至大濠
5、洲之间水域黄埔老港及内港水域L180L150L100拖轮数量(艘)010101附表1.3广州港通常条件下顺流掉头锚泊拖轮配备表水域及船舶尺度(米)马友石至虎门大桥之间水域虎门大桥至大濠洲之间水域黄埔老港及内港水域L150L2150L120L120L80L280拖轮数量(艘)010101附表1.4广州港通常条件下起锚并掉头拖轮配备表水域及船舶尺度(米)马友石至虎门大桥之间水域虎门大桥至卷洲头之间水域泥洲头至大濠洲之间水域黄埔老港及内港水域L150L120LN120L100L80拖轮数量(艘)01010101附表1.5广州港特殊水域或特殊条件下靠离泊作业拖轮配备表水域及船舶长度(米)小虎石化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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