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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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2、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区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粉昔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
3、)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第六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按有关规定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消防救援人员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所属市级消
4、防救援机构在收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政治部门的通知后,向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样式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八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
5、保障。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夕M穷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第十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第十一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
6、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第十二条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其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第十
7、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第十四条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第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
8、(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院校学员的铁路出行优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交通出行优待按前款执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国际列车和部分跨境列车除外)、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第十六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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