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规〔20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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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规202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要素流动自主有序,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提升土地资源对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承载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1-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打造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二)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3、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明确转让形式。本实施意见所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四)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
4、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发展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应当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后,可以保留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或者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
5、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依法履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1 .权属有争议的;2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无法提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4 .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未依法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5 .未达到法定土地开发要求的;6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五)分割转让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分割转让部分应当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
6、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完成开发建设的,不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且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满足独立分宗条件,可以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和建筑规模等内容,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的依据。(六)合并转让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后的地块应当具备独立成宗条件。合并前各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宗地合并转让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选择保留划拨方式合并转让;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按照规定办理为出让,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合并前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
7、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应当统一办理为出让,其中的划拨土地需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转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七)完善工业用地转让机制。各地应当持续完善工业用地投资发展监管机制。工业用地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当首先落实转让地块原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要求;在工业用地转让的同时,受让方需与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八)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积极落实“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机制,探索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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