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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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九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1年1月10日,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村民委员会就村内45.21亩集体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厂房及其他项目的建设。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沾化区国土局)因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楠(系杨某义之子、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给予罚款,同时将该案
2、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7日,沾化区国土局又向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沾化区国土局未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2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后,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非法占用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裁判结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以租赁形式长期非法占用涉窠耕地建造厂房、污水处理设施等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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