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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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接触
2、有毒有害物质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第四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水利、邮政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相关工作。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
3、、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下统称植物),以及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前款规定的果、药材、花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实施检疫。第七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并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农业植物检疫
4、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取得植物检疫员证。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组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专家库,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农业植物检疫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规范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检疫和植物疫情监测调查;(二)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采集、抽检;(三)查阅、复制、摘录、收集与农业植物检疫有关的资料;(四)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等措施;(五)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六)其他相关农业植物检疫任务。第二章农业植物
5、疫情的监测调查、报告、发布和处置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植物疫情监测网络,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对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向上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发生重大、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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