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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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着对学校负责、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工作,使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质量检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化。第三条采购原则1.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2.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原则。第二章采购的计划管理第四条学校各部门所需的物资用品,单价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执行校长审核后交总务处具体询价,报学区校长审批后采购;学校所需物资用品预算在1万元以上5万
2、元以下的,由总务处提出采购申请,报学区校长审批后询价采购;学校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购买仪器、设备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学区校长审核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批采购。第六条严把进货渠道关,本着科学有效、公正公开、比质比价、*制约的原则。在比货、比价、比信誉、比售后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第七条后勤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第八条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由总务处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采购*小组评
3、标后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批执行。第九条物资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所购物品。第十条总务处对每次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资料保存,凡参与招标人员对招标有关事项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将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情况私自泄漏。更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发生。第十一条学校采购物资,在与供货商谈判价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谈判定价,招标采购物资必须由学校采购*小组参与按规定评标定价。招标采购合同由学区校长签订。第十二条采购物资到货时,由总务处资产管理员(或会同采购*小组成员)凭采购合同或清单*验收后,方可凭票报销。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小组定期向集团投资中心汇报*实施情况,并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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