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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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T本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
2、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相邻省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
3、、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2.2 专家委员会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4、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2.3 救助准备省级气象、水利、黄河河务、地震、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应急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厅会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区的市减灾委员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
5、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可能受灾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
6、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厅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分别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
7、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市、区)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接报后,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以上各级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超过3小时,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6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每日17时之前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
8、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省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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