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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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
2、承担业务。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
3、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4、;(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10人;(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第六条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
5、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
6、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第八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7、。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乙级资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全国城乡规
8、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T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规划编制单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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