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与后现代之间: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整体思想图景-BetweenModernityandPost-modernity:OntheGlobalFeaturesofLawandLi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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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代与后现代之间: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整体思想图景BetweenModernityandPost-modernity:OntheGlobalFeaturesofzzLawandLiteraturezz作者:邓春梅/罗如春作者简介:邓春梅,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南湘潭411105;罗如春,博士,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湘潭411105原文出处:中国文学研究(长沙)2018年第20184期第18-24页内容提要:学界通常认为,探讨文学法学内在关联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属于后现代思潮的典型产物。这种认识虽非显失妥当,但
2、却失之简单。实际上,“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一个非常松散的学术阵营,从其具体理论主张与主要研究方法来看,它既呈现出显著的反理性主义、反基础主义的后现代特性,又承继了“法律何以在更加正义的世界中服务于人类目标”这一现代主义法学的基本意旨;与其说,它是对现代主义法律观念与风格的后现代解构与反叛,毋宁说其是在现代主义法律观念之内的自反性后现代批判。ItisgenerallybelievedthatthemovementofLawandLiteraturezf,whichexplorestheinnerrelationshipsbetweenliteratureandlaw,isatypicalprodu
3、ctofthetrendofPostmodernThoughts.However,thispointisnotparticularlyaptandalsotoosimple.Actually,z,LawandLiterature/7isalooseacademicschool.Fromtheviewpointofitsspecifictheoryandmainresearchmethods,itpresentsthedistinguishingcharacteristicsofpost-modernismsuchasirrationalismandanti-foundationalism.Me
4、anwhile,itinheritsthebasicpurposeofmodernlawthathowthelawcouldservethehumanitybetterinajustworld.Itisnotsomuchthepost-moderndeconstructionandrebelliontomodernistlegalconceptsandstyles,butratherareflexivepostmoderncritiquewithinmodernistlegalconcepts.期刊名称:文艺理论复印期号:2019年02期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后现代/现代自反性批判/“法律中
5、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LaWandLiteratUre/Post-Modernity/RefIexiveCritieiSinOfMOdernity/LiteratureinLaw/LawasLiteratUre/LawOfLitCratUrC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535(2018)-018-07DOI:10.1339%Cnki.zgwxyj.2018.04.00320世纪中后期,作为对“法律经济学运动(LaWandEconomics)的一种反动与纠偏,法律与文学研究(LaWandLiteQtUre)率先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成围绕文学法学内在关
6、联问题展开的一个交叉学科研究学派。因为反对法律经济学的“理性人预设,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的反传统、反主流等典型特性,法律与文学”运动通常被视之为“后现代思想谱系中的典型代表。这样一种认识虽然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对此项运动整体特性的准确认知。一般认为,197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英语与法学教授詹姆斯怀特(JameSB.White)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文的发表,标志着以反思与批判传统法律理性主义为主旨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出现。此后,佛格森(RobertAFerguson)美国文化中的法律与文学(1984)、威斯伯格(RiChardHWeisberg)语词的失败:现代
7、小说中作为主人公的律师(1984)、托马斯(BrookThomas)对法律与文学的诘问(1987)、魏斯特(RobinWeSt)叙事、权威与法律(1993)、南古德曼(GoodmanNan)令人困扰的认罪:法律与文学中的有罪陈述(2001)、克拉克逊(CarTolClarkSOn)模棱两可的见证人陈述(2009)等相关研究大量涌现,法律与文学运动作为一个“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日益巩固。依据探讨主题与研究方法的不同,学术界通常将此一研究运动区分为文学中的法律(Lawin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
8、re),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LiteratUre)四种不同的研究路径。从已经发表的文献来看,这些研究路径之间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学术主张,也不存在基本统一的研究方法;每条研究路径内部常常也是争论不断、视角各异。因此,整体而言,除了研究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联”这一共同研究范畴外,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一个极其松散的学术流派。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滥觞与鼎盛,正值后现代思潮大行其道之时。1970年代以降,撼动绝对理性根基、解构历史与真理双重宏大叙事的后现代观念开始滥觞。此间及其后兴起的西方各种学术思潮均浸淫其中,饱经思想洗礼或侵蚀,以至于此后完全不受其影响的学术思潮与理论主张几乎不复得见。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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