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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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保护需求、绩效情况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
2、予以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三条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保护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国家文物局负责测算因素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审核地方申报文件、组织重点项目评审和一般项目抽查,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国家文物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
3、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在数据审核、项目评审、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保护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第六条保护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4-2028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财政部
4、将会同国家文物局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以及延续实施的期限。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七条保护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
5、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检测、现场保护与修复、现场数字化保护,考古装备购置等。(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五)财政髀口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资金支出内容包括:(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
6、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翊口报告出版费等。(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1M尝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研发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W报告出版费等。(五)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
7、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六)文物陈列展示利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那口报告出版费等。(七)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八)其他文物保护支出。第九条保护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第十条保护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
8、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分配办法第十一条保护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建立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监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环节。项目申报库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填报,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转入项目储备库,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审核下达预算后转入项目实施库。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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