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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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通用3也扁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7日通过,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二次供水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列入其中。这次美丽的我为亲带来了3篇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肯定的参考作用。章卫生管理篇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第十条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
2、生规范;(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四周环境清洁,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设施和巡查环境,不得显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五)不得将饮用水管网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接;(六)依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卫生学问培训,进行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第十二条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
3、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前款所列工作。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含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六)水质检测记录。卫生管理档案保管期不少于4年。第十四条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生产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并遵守下列要求:(一
4、)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二)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三)原(辅)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索证记录(含检测报告)完整;(四)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六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卫生检测报告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第二节集中式供水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含以公共供水为水
5、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依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和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卫生规范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外)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第三节二次供水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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