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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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
2、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防灾减灾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储备、评审,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等相关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年度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履行专
3、项资金报批程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中省直单位及市县财政、应急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推广和应用;(四)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应急管理任务
4、的各类主体。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省应急管理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以及其他要求。第十条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于每年H月30日前下达预计数,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迟于6月30日。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组织申报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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