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医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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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医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主体: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二条单位名称: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甲地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中文简称:市职防院(市结防所);英文名称:HddInstituteforOccupationalHealtho第三条单位法定注册地址:甲地市;单位网址:略。第四条单位性质: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对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500万元。第六条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功能定位:承担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
2、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医学康复、公共场所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成人预防接种、医疗设备维修和职业危害防护工程设计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并承担突发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单位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第九条单位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公正、诚信优质。第十条单位发展目标:职业健康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市级一流的公共卫生医学中心,以及建设在具备基本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基础上,着重提升核与辐射
3、防护技术能力的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一条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党委)。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单位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党委委员7名,其中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位党委议事规则:甲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是单位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
4、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有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议事原则: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
5、,坚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党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与职防、结防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
6、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章单位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第十六条举办主体行使单位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第十七条举办主体审定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第十八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单位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单位的投入等挂钩。第十九条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单
7、位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第二十条举办主体对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第二十一条举办主体为单位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第二节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单位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单位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一)为
8、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四)开展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突发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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