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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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
2、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三)实施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二、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工)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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