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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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1号令)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办赛主体,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优
2、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四条甘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
3、义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各项安全措施。参赛方(参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体育职业道德,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第六条省体育局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及综合性运动会;(二)省体育局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四)受邀参与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第七条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4、和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二)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三)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及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八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九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市(州)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外事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提前30日报省体育局,并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办意见,省体育局协助申办。参加
5、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十条申办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或承办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向省体育局报备,并抄送省级体育协会。第十一条申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现行的申办办法执行,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申办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办赛主体均可参与申办,须经省体育局业务处(室)、省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报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二条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等工作由省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工作条件的省体育局
6、直属单位和单项运动协会,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工作。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需要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申办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2个月前提出申请。省体育局承办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辖区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甘肃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报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
7、事活动的,应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四条除第九、十、十一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不断优化服务。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体育、公安、应急、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办赛主体应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应当提前30日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开展监管和提供协调服务。举办参
8、赛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向省体育局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参赛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向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推动赛事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赛事活动名称、组织机构、参赛对象及比赛场地等基本情况;(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三)经费来源和预算说明;(四)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和包含“熔断机制的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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