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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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2、。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和全装修模式;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可追溯;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降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
3、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七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第八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宜在施工现场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按试拼装方案进行试拼装,根据试拼装情况研究确定后续施工方案、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第三章质量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一)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施工等单位。(二)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装配率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
4、管部门重新备案。(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相关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审查内容和依据。(四)应组织首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验收、施工现场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验收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可分阶段进行。(五)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特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责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促进各方紧密协作。第十条设计单位(一)鼓励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
5、计一体化。(二)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应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结构类型、预制构件尺寸、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装配率、构件之间节点连接、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要求。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安装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三)加强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预制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提出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四)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五)参加首批预制构件产
6、品、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相应技术处理措施的制定。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抗震设计、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二)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项目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第十二条构件生产企业(一)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
7、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检测验收、堆放及运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二)预制构件生产前,应当就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预制构件施工安装前,应就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装注意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三)预制构件用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及其存放条件、搅拌站(楼)或搅拌设备、制备、试验等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GB
8、/T10171)及其他混凝土相关现行规定要求。(四)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检测制度,检测程序、检测方案等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现行规定。(五)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制作质量检验制度。应与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六)应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应在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化标识,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预制构件出厂前质量检验及信息化标识应满足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内容及要求(附件1)的要求。(七)预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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