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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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新型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信用矫正”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222024)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
2、信用矫正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活动。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矫正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矫正记录。其中,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社会信用信息,可以纳入浙江省信用矫正信息平台和各设区的市信用矫正信息平台。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保守国家秘密、对信用评价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六条浙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标准制定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各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
3、县(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评价。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指可用于识别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特征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罪名、矫正机构名称、社区矫正期限、联系方式及与其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履约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要求的信息。信用承诺信息指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4、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社区矫正对象的信用承诺信息应当依法在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等工作场所公示公开。履约信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履行承诺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指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或者其他不履行承诺等相关信息。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公共信用评价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分。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采集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并归集至浙里社区矫正应用信用矫正场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不予采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信用矫正信息更新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向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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