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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莆狱减字第23号罪犯廖长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捕前无业。2015年7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长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刑终281
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2月18日送达。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2020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廖长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20年4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213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2021年6月17日,因在劳动中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扣30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390L12元,
3、月均消费人民币169.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20.01元。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廖长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廖长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廖长春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C)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莆狱减字第24号罪犯林希标
4、,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个体工商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现在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希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
5、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1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8年7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林希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7月起至2022年2月止累计获4659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80分。其中,2019年9月14日,因未经民警同意在会见中不使用普通话,未造成后果的,扣30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21635.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5.3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9元。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希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希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希标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C)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