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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日常的借条模板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借条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身份证号:)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大写:百分之*),于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
2、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借款人:*(签字按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年月日本人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人:*(签字按印)身份证号*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注:1 .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查询。*范本仅供参考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
3、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出借人立场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问:逾期利息应如
4、何计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
5、,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借款人立场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
6、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7、,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保证人立场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
8、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答: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
9、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10、、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方立场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11、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
12、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如何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A公司与B
13、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若B公司出现违约,则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B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法律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换言之,是否应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4倍LPR)的限制?不同观点甲说:肯定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14、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该条规定已经对出借人能够获得全部收益上限作出规定,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因民间借贷而产生,应属于其他费用范畴,一并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规制。此外,民间借贷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从实质公平角度来看也应当有所限制。乙说:否定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
15、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该条主要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其次,从实践情况看,只有与融资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再次,本条设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借贷中的控制融资成本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可能支出的成本,若借款人依约还款则不会产生;若引发纠纷产生相关费用,当由败诉方承担,原则上不同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