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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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赔偿费(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人民防空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防工程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无法修复或还建有困难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还建或补偿费用。第四
2、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属于政府m国兑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五条人防工程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后,应遵照修复或还建优先的原则,修复或还建不低于原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质量、标准、功能、等级、面积等;因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缴费或条件限制无法修复或者还建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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