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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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17篇)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年4月7日送达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与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诉称于年月一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举借如此巨额债务。向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
2、共同生活。2、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提供的用来证明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与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对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已与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
3、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已于年月一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年一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案外人):,女,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号。联系电话:(代理人)
4、。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大道哪树村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狮子湾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汉族,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女,汉族,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南学校。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一)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鄂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
5、过程中,贵院于年8月8日作出的()鄂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ITTlO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对市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TlO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9月14日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I-ITlo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年9月28
6、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一)鄂中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一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7、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男,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县乡村组。申请人: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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