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界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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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准界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实践中,对该罪认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不同认识。笔者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帮助对象的认定、客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定性提供参考。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该罪的犯罪主
2、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认定本罪犯罪主体时,不仅仅要看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必须具备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如何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比较详细,办案实践中争议也不大。但是对于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认定,一般认为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接受有权机关的委托,对于此种情形,无论其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接受了有权机关的委托进行查禁犯罪的活动,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比如,一些单位聘用的司法辅助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因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其行使了查禁犯罪活
3、动的公权力,当涉嫌犯罪时,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另外,实践中以下两类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一是既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又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比如,海关、税务部门中具有工勤编制的司机、打字员、卫生清洁人员,虽然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可能接触到一些办案的信息,也可能具备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可能性,但是因为主体不适格,不能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是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司法机关中除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司法机关中人事处、办公室以及政治部等综合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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