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
2、省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四)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企业要紧紧围绕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紧密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做好各负责人考核目标分解工作,务求做到定性分解和定量分解相结合,表述准确、重点突出、分条列示、
3、便于考核。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
4、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
5、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二)分类指标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
6、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一)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企业由于上报的目标建议值客观性较差,造成
7、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签订的考核目标建议值相差很大的,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中予以扣分(具体办法见附件2)。(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条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省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贯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年度经
8、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职工对企业负责人民主评议结果、个别谈话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述职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党的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经营业绩具体办法见附件2,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属 企业 负责人 经营 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