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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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排污单位实施的环保执法监管和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飞行监测(以下简称“飞行监测”)是指对排污企业实施现场随机快速的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第四条飞行监测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快速保密。飞行监测不预先告知抽查企业和检查时间,采取突击或暗查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二)突出重点。飞行监测主要检查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群众投诉热点排污企业。(三)依法实施。飞行监测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
2、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五条飞行监测主要检查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否落实;(二)新、扩、改建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三)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是否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终端等治污设施是否及时维护保养;(五)有关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任务和决定是否按时落实。第六条市环保局对全市飞行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级飞行监测。各县(市、区)应积极配合市级飞行监测,并组织开展县(市、区)级飞行监测
3、。各级宣传、公安、监察、经贸、工商、电力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积极配合飞行监测。第七条市级飞行监测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当飞行监测达标率连续两次达到90%以上,飞行监测频次可视情减至每月一次。市级飞行监测可由市环保局直接实施,也可采取市和县(市、区)联动、交叉检查等方式实施。第八条为确保飞行监测公平、公正,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飞行监测达标率计算、重点污染源确定方法和各类污染行业废水、废气样品的主要分析项目。飞行监测抽检的样品,应按照快捷、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在地监测站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分析。第九条实行市级飞行监测挂牌督办、通报和报告制。对在市级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
4、的企业和连续两个月飞行监测达标率低于80%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应予以挂牌督办。市环保局应将每月的市级飞行监测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各地。各地在接到通报后,应落实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第十条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各地应按照“从重、从快、从严”的要求,依法对其惩处。(一)对污染处理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或台账建设不全、管理混乱的,环保部门应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或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应对其有关设施、物品实施封存或暂扣,并从重处罚;(三)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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