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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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事业发展质量、规模
2、、效益、安全相统一。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网信、经信、公安、司法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
3、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七条【智慧广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广电建设,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电服务和优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九条【广播电视台(站)许可】广播电视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设立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许可。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4、设立广播电视站。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第十条【台名台标等变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禁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台终止】广播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广播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
5、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者自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节目设立和变更】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节目引进审查和出口备案】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和网络视听节目引进以及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用于广播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
6、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和网络视听节目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传输覆盖许可】利用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十五条【个人安装卫星电视设施许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
7、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第十六条【网络视听许可】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第三章制作播放第十七条【节目制作单位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电视台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节目
8、禁载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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