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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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小汽车指标按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摇号、竞价或者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
2、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其他指标。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
3、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纯电动小汽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本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或者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下同)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一节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第十条增量指标包括常规增量指标和专项增量指标。(一)常规增量指标以
4、1个自然年(12个月)为1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配置额度限制。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二)专项增量指标采用阶梯摇号的方式一次性配置,指标配置的数量、时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常规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
5、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申请常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直接取得。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四)申请专项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按申请人累计参与普通小汽车摇号次数确定阶梯数,并根据阶梯数确定摇
6、号编码数量。阶梯数计算方式如下:累计参加摇号1至24次未中签的,为第1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25至48次未中签的,为第2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49至72次未中签的,为第3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73至96次未中签的,为第4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97至120次未中签的,为第5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121至144次未中签的,为第6个阶梯,以此类推。申请人每上升1个阶梯,在摇号中增加1个摇号编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三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
7、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三)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四)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第十四条单位在1个配置周期
8、内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5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纳税额已用于获取申请编码计入税款总额的,不得再次计入税款总额。(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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