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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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2号)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忠林2024年2月7日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金融支持第四章创新发展第五章要素获取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投资、经
2、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分层分级与民营企业定期沟通及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制定促进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组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
3、驻鄂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第六条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人民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生产经营,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合理诉求,依法化解纠纷、调解争议,帮助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第七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
4、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八条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条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第十条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
5、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第十一条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禁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实行歧视性的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
6、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限制条件:(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土地供应;(三)分配能耗指标;(四)制定、分配排污权指标;(五)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六)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设置限制
7、条件。第三章金融支持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获得融资机会,不得对申请融资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融资条件和歧视性要求。第十五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要素,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8、贷款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建立健全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纾困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营经济组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保险产品,规范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重点对民营经济下列事项予以支持:(一)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服务;(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民营经济扶持发展基金,降低纾困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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