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配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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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配建办法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建住宅项目”)中,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第四
2、条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建设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住宅使用质量安全标准。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审核规划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将
3、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应告知竞买人,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廉租住房配建面积的比例要求进行约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将廉租住房的配建进行了约定。同时在审查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平面图中明确所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和位置。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在各期建设中应按相应比例开工建设完成。第九条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廉租住房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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