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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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四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襄阳甲科技公司、襄阳乙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该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
2、条款的规制路径,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本案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索引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浙8601民初731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07号案情介绍二原告为某短视频APP的共同经营者。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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