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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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幼有所育1(一)优孕优生服务1(二)儿童健康服务4(三)儿童关爱服务6二、学有所教8(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8(五)义务教育服务8(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2三、劳有所得13(/V)就业创业月艮务13(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十)公共卫生服务21(十一)医疗保险服务29(十二)对执行原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扶助服务31五、老有所养33(十三)养老助老服务33(十四)养老保险服务35六、住有所居37(十五)公租房服务37(十六)住房改造服务37七、弱有所扶38(十七)社会救助服务38(十八)公共
2、法律服务44(十九)扶残助残服务45八、优军服务保障51(二十)优军优抚服务51九、文体服务保障53(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53(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56一、幼有所育(一)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居民。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落实生育全程服务推进婚前与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 .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包括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及产后访视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开展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24号)、关于落实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政策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待孕妇女和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服务内容:为待孕妇女和怀孕
4、三个月内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北京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京卫妇精字(2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 .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
5、(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5 .“两癌”筛查。服务对象:35-64岁本市户籍妇女。服务内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优化整合北京市两癌筛查和长效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6 .生育保险。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
6、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含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府令2005)154号)、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
7、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二)儿童健康服务7 .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8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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