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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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
2、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
3、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
5、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四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第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6、(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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