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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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材
2、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3、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4、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5、未披露的信息。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
6、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7、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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