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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1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2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113 .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23新材料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太化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
2、称法律事务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事务档案管理等。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价。下属控股子公司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二)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的原则;(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
3、为辅的原贝限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三)对公司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五)参加公司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协调组织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管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公司直接出
4、资的公司的章程进行法律审核;(九)参与公司增资、减资、担保、融资、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出具相关风控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十)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集团公司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二)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流程,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计划、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履
5、行法律风险防范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第十条公司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经费等保障。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议前应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提交审议。第十三条各控股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实施前应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十四条
6、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为规范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活动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及奖惩而制定的,以单位文件下发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等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下列规章制度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一)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根本管理制度;(二)规范发展战略、投融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技术研发、物资采购、销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设备租赁维修管理、综合管理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三)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以及为执行各项根本和基本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7、;(四)其他规章制度。第十五条不适用本办法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范围:(一)表彰和奖惩的;(二)人事任免的;(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规章制度的;(五)各项工作标准、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安全生产守则等;(六)其他不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第四章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在上会审议前应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重要经营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七条下列重要经营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策前须进行法律审核:(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公司设立、分立
8、、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三)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集团公司规定或公司领导批示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第十八条承办单位提交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展决策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决策方案、前期谈判备忘录、框架协议、合同文本等;(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可研报告、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合作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三)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9、、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第五章合同法律审核第二十条各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一条合同法律审核执行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初审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复审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二十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办或直接办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具体按照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
10、单位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办理的,统一从集团公司律师备选库和华阳集团律师备选库中选聘。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的,按照公司诉讼、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送审单位应当对法律事务管理有关的审批表、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诉讼、仲裁文件等原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上述法律事务管理档案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第九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照
11、集团公司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重要经营决策,是指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会议决策的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事项。重大合同,是指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事项的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涉
12、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集团公司或下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涉及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定的其他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材料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和权限,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能,维护公司合法
13、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国资委以及太化集团合同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及合同台账的设立、保管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第六条合同管理坚持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合同
14、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第七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牟取私利和不正当收入,扰乱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利益。第八条合同的签订,除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外(价款、报酬一万元以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合同)。第九条合同金额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订立合同。具体遵照太化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公司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同监督管理、法律审核等工作,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价格审核。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机
15、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二)协助指导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纠纷,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三)审核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四)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归档等工作;(五)协助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处理合同纠纷,按规定选聘、代理及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六)对公司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培训;(八)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明确合同承办人员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合同承办人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授权范围内代理本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经办的合同;(三)负责所签合同的履行;(四)及时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本单位分管领导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负责保管合同文书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送交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第三章合同的法律审核第十三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