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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讲义)近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加强名称审核。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了解统一的
2、名称管理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二是解决突出问题、构建规范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还存在一些名称有问题的社会组织,有的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有的名称未冠以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名称中缺乏字号等。另外,现有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约束力不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等缺乏相关规范要求等等,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制定办法,是解决社会组织名称领域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申请以及使用规范的现实需要。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目前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现行规定较为分
3、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同时,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制定办法,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三类社会组织概念进行了界定。办法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未使用“社会服务机构”概念的主要考虑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合伙、个体三种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社会服务机构定
4、位为捐助法人。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尚未修订,办法作为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的部门规章,根据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继续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2、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的构成名称构成是指名称的组成部分。因三类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办法第八条对其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构成,第三款对名称构成作了特殊性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一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如教师协会、医师协会、律师协会等,因此在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中规定了可以使用“会员组成”;二是因异地商会不同于一般性社会团体,办法在总结地方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其名称构成作了特殊规定,
5、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构成。3、为何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特别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数量不断增长,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其名称加以规范。同时,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面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展活动,业务范围高度相同或者相似,在名称中加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便于增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识别性。4、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名称
6、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明确其名称构成不含有字号。主要考虑是,社会团体由相同行业(学科或者业务领域)的会员组成,其会员和业务活动通常覆盖该行业(学科或者业务领域);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因此,社会团体名称不以字号进行区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应当含有字号,主要为了使各组织名称之间相互区别,起到识别作用。为规范使用字号,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一是字号字数应当具有合理性,规定字号字数下限,“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考虑到难以科学确定字
7、数上限,为预防字号过长和过度追求标新立异,影响社会组织名称严肃性,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二是字号应当具有显著识别性,规定“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以维护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的严肃性。同时,关于基金会的字号,需要结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的特殊情形进行使用。5、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目前,全国社会组织近90万家,相对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总体不高。社会组织名称构成
8、中的“组织形式”是区别社会组织与其他法人主体的显著标志,因此办法第十二条对组织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为便于具体使用,办法列举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已形成社会共识,并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组织形式结束字样。除基金会必须使用“基金会”字样结束外,办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结束字样未作强制要求,但考虑到工作惯例和社会认知度,建议使用办法列举的结束字样。同时,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集团”、“连锁”等字样,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其非营利性质疑等问题,因此予以禁止使用。6、如何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为凸显其独立性,不与其他法人、其
9、他组织名称产生混同,办法第十四条根据三种类型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别对社会组织名称含有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进行了相应规定。首先,社会团体使用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必须基于“确有必要”,以及“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XX省大学校友会”,其中“XX大学”作为“校友”限定语,此类情形下可以使用;其次,为鼓励社会公众更加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除了禁止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外,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基金会可以使用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最后,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易与事业单位等产生混淆,为避免误导公众,凸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主体地
10、位,办法沿用此前禁止性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7、如何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属于通用条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依然根据三种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进行了区分规定。第二款关于社会团体使用人名规定,延续了现有规定,即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第三款关于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人名规定,要求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需
11、要强调的是,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关于“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等规定,依然继续适用。8、如何理解办法对于“相同名称”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办法第十六条对社会组织相同名称情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与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同行(事)业领域、同组织形式情形下的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同时,办法合理区分了已办理更名或者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与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对使用此
12、类社会组织名称年限作了不同规定。9、为什么要对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名称进行规范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10、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如何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
13、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
14、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第五条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也务
15、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第七条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第八条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第九条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第十条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