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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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执行待遇,适应现代医院管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皖人社秘*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和绩效改革实际需求,制定本规定。一、请销假程序1、请假:凡需请假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报请审批后,到院人事科备案,将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因急事、急病不能先办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次日补办,事后补交相关证明。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者,必须电话续假,返回后应提供有关证明并详细报告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2、销假:
2、休假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回院工作的,请假人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科室负责人签字,到人事科销假,销假日期以科室签字日期为准。若提前返岗,须在返岗3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将按请假天数执行,后期补销假无效。二、假期规定及批准权限1、病假:2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批;30天以上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病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届时确需继
3、续请假的,需按规定再次履行请假手续。2、事假:(1)一般工作人员事假1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3天以上、10天之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需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2)一线科室中层干部(含临时主持科室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职能管理部门批准(科室副职同时需经科室正职批准),报分管领导知晓;3天以上的经职能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3)行政后勤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事请假的,2天以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分管领导拟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4)
4、党政班子成员因事请假的,均需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干部请假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事假不得连续超过20天,届时确需继续请假的,按规定再次履行请销假手续。3、婚产假:由科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职能管理部门(计生防保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1)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2)产假:女职工领取准生证合法生育的,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按照安徽省政策规定延长产假60天,难产或剖宫产再延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
5、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不安排夜班,产前产后合并计算产假。产前请假须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3)哺乳假:哺乳期内不安排夜班,哺乳期安排每天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从孩子出生开始12个月。(4)流产假: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4-7个月流产给假42天,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意外怀孕的不享受此假。4、丧假:由科室负责人核准后,上报人事科,按事假批准程序和权限执行。当地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除丧假3天外,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5、年休假:按照委政府年休假有关文件规定和金医20151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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