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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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一、现行增值税法规对违约金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从上述规定分析,违约金属于附属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的范畴,但是并非所有违约金都属
2、于价外费用的组成部分。二、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合同违约金设立一般基于两种情形:一种是产生合同违约,守约方收取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一种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收取违约金。这两种违约金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种情形中,合同继续履行表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未终止,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对合同当事人仍然有效,此时的违约金属于附在主价款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情形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表明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对于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约束力,此时,主价款不存在,价外费用也就无法存在。守约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三、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租赁合同违约金设立的目的一般是,承租人在无力履行剩余租赁期租金时,决定提前退租,以违约金补偿出租方的预期损失。从本质上分析,违约金并不构成合同价款组成部分。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收取基于合同当事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既然已经结束,应税行为也应同时终止,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违约金并不属于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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