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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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广房地
2、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3、责工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首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次月起,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
4、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开发的项目为清算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在24个月内规划、施工且纳税人按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的,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或分期开发的项目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上述情况和其他确有特殊原因需合并、拆分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确认清算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确需合并、拆分的,确认清算单位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第九条纳税人应按照登记的项目申报缴纳土地增
5、值税。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第三章预征管理第十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的,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按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缴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该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6、变更: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款一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条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四章清算申报第十四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
7、5乐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六条上述第十四条所称“全部竣工和第十五条所称“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己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交付使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己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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