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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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金堂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8)金狱建字第612号罪犯赵福君,男,1986年2月3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阿坝州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470元。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JH01刑更1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
2、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明确罪犯身份、权利和义务,认真制订改造计划,积极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危害。二、较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基本能通过积极的服刑改造,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基本做到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认真履行服刑义务,较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并以之约束自己,行为养成良好。在服刑改造中能够基本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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