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租赁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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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
2、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
3、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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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租赁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发布 不动产 租赁 服务 管理办法 公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