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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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1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编制县、乡(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期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供科学依
2、据。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实行“年初报计划、年中滚动调整、年底总核算”。(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2 .坚持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存量土地。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3、发改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3 .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持续通过“高位推动、集中攻坚”方式,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二、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4 .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图斑进行逐一比对分析,分类处置,并保质保量落实补划,确保全县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5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有序
4、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6 .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高速公路、国道、国防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项目、省级高速公路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18)3号文件确定的
5、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规划优化用地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增加桥隧比等工程措施优化用地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使用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依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落实复垦。农业设施建设,因位置关系确需破坏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应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使用并
6、落实补划,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7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将每年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及时分解到乡(镇),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要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将土地开发、旧村复垦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在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8 .合理立项选址。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水源保护地、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明
7、显难以维持稳定耕种以及村镇规划建设预留的地块,不宜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做实做细前期工作,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管制规则等各类规划,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在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和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9 .提高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对开发复垦项目新增水田投入原则上不低于L5万元/亩、新增旱地投入原则上不低于0.6万元/亩,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项目投入原则上不低于0.6万元/亩。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新增耕地备案后5年(含当年度)以上的后期管护资金,其中:开发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按照水田每年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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