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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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二、重点工作(一)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1 .加强规划管控与
2、计划指标控制。对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和用途管制。对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实行年初报计划,年中滚动调整,年底总核算,确需超出的部分,相应核减次年计划指标。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单列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2 .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将建设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作为多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并落实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
3、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批地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在依法查处整改的同时,相应追加所在乡镇街道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 .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持续通过“高位推动、集中攻坚”模式,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
4、利用,对未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暂停受理除省级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用途和用地标准,坚决防止新增“大棚房”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二)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5,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图斑进行逐一比对分析,分类处置,并保质保量落实补划,确保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
5、局、农业农村局6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7、严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批。一般建设项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
6、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使用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依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落实复垦。农业设施建设,因位置关系确需破坏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应在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使用并落实补划,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三)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8 .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未利用地开发,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内及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开发复垦耕地。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9 .
7、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乡(镇)街道应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行承包或流转的未利用土地、残次林地、园地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土地开发(土地整治)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堆放地和城市建设弃土场,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复垦为可利用的耕地,拓宽补充耕地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充分挖潜后,确实无法落实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书面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统筹调度,补足全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缺口。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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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耕地 保护 监督 工作 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