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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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保障机关有序高效运行,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外延)本条例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指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能源、服务等资源要素进行组织计划、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法律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障、绿色节
2、俭、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关事务管理应当坚持以资产管理为基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职责分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必要的编制与人才保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第七条(协同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
3、强与周边其他行政区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进公务出行、资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加强区域协作互动提供服务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有效保障机关运行所需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第二章管理保障机制第八条(计划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年度计划,对管理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集中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需求,统一制定保障计划,编制相应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4、尚未集中组织实施的,由各级机关制定保障计划,列明具体项目、依据、目标、数量、经费等内容,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相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请。第九条(社会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项目、购买、监管等有关制度,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项外,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供给社会化。第十条(标准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强化标准规范约束作用,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第十一条(数字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机关事
5、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效能。第十二条(应急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级机关制定机关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勤保障机制,提升应急保障物资储备运输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预案,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第十三条(人才保障和绩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和对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
6、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来源)机关事务管理所需经费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监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配置及维修、公物仓建设运行、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办公区后勤服务、节能管理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定额标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机关事务管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7、,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十六条(社会化保障)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成本统计分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运行成本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全过程集中统一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
8、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不含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高校)及所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等各类房产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九条(通用资产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重大节庆活动保障物资等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制度。各级机关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条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障。第二十条(闲置资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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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机关 事务管理 条例 2024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