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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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对群众的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
2、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和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二、组织实施(一)组建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根据野猪危害防控需要
3、,在已取得狩猎资格的人中,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政治可靠、具有狩猎野猪技能特长的人员,整合原来的护农狩猎队,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与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捕野猪协议、野生动物保护承诺函,明确猎捕野猪的职责、补助标准、安全保障、安全责任等,并发出护农狩猎活动邀请函。同时,要建立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管理,填报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附件4),经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狩猎资格。(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1.野猪危害评估。各乡(镇)要组织农技部门等专业人员对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做出野猪危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农
4、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估计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2 .狩猎许可申请。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野猪猎捕限额,将猎捕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县林业局根据限额数量依照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审核发放工作,护农狩猎队员每次猎捕野猪前,需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乡(镇)政府开具的邀请函和野猪危害调查报告等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供野猪危害调查报告。3 .开展狩
5、猎活动。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护农狩猎活动。同时,每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4 .妥善处置猎物。各乡(镇)要妥善做好对猎获野猪的处置工作,在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在野猪受创伤口附近附上狩猎证和猎枪拍照,上报乡(镇)政府管理人员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猎获的野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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