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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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是指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援助基金。第三条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资金设在县财政局,破产援助基金账户由县财政局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审批,两部门各自依职权对企业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实行专项核
2、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破产处置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县级财政安排援助基金,首期到位援助基金20万元;(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四)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5%作为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人应得报酬不足5万元的,不提取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5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5万元的,低于5万元的部分不予提取。(五)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第五条县人民法院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应提取的破产处置援助基金,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书面承诺自愿将部分报酬提取为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第六条破产处置援助基金可用
3、于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在破产宣告前被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第七条下列破产案件不属于破产处置援助基金的补偿范围:(一)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
4、(三)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的破产费用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自愿支付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虽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没有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可由援助基金先行代垫3万元,援助基金的代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待债务人财产变现完成后,先行归还援助基金代垫部分。第八条每件破产案件使用破产处置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若有超过10万元的不动产案件则进行专题研究),可用于补偿或代垫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5、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三)档案保管费用;(四)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刷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五)破产企业的账目审计与财产评估费用;(六)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代垫的援助基金可依管理人申请转为破产费用补偿。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五日内将代垫的援助基金转回援助基金专用账户,并向县人民法院报告。第三章资金使用标准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款规定的报酬标准明显过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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