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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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的实施意见为防止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抛荒弃耕,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经营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家庭承包地管理、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地位各地要始终坚持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
2、并行,充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二、分类施策禁止抛荒弃耕集体耕地各地要坚守耕地红线,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家庭承包土地,确保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一)对承包户抛荒弃耕半年以上的耕地,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对承包户发出书面提醒,并在村小组(经济社)村务公开栏公告,督促其复耕种植。(二)对承包户抛荒弃耕一年以上,又不委托他
3、人代耕的耕地,由村(居)委会督促村小组(经济社)组织代耕,或者由村(居)委会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和地力保护补贴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户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报告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耕地交还承包户经营。(三)对连续二年以上抛荒弃耕,承包户既不委托、又不允许他人代耕的,有关单位应当取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四)对有能力耕种但又抛荒弃耕的承包户,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经济社)要对承包户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其按农时恢复耕种;对缺乏复耕意愿或无力耕种的承包户,要引导其依法自愿流转承包耕地。(五)对承包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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